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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各类创新主体,根据自身特点面向公众开放研发平台、生产设施和展览场所等,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建设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基地。
第五十一条 天开高教科创园核心区、各拓展区在规划建设、对外宣传、合作交流、形象展示中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标志标识,塑造、提升和保护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品牌形象。
第五十二条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在规划、土地、不动产登记等政策创新方面先行先试。天开高教科创园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依法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提供用地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基础上,鼓励部分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土地用途依法变更、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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