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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根据区域优势,规划功能布局,打造以研发孵化为主的核心区和以研发转化产业化为主的拓展区,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
支持打造与本市资源禀赋相关联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形成引领全国的产业新赛道,以科技成果服务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十三条 本市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先行先试,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引育高端人才,打造人才聚集高地。
坚持柔性引才和靶向引才,依托天开高教科创园平台和项目资源,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及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合作共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载体,吸引海外人才创新创业。
第三十四条 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建立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以享受科技成果入股后的股权和分红激励。
国有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对重要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三十五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通过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创业。离岗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期间,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人事关系,并给予相应支持。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与高等学校及其校友会合作,鼓励校友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提供资助。
鼓励大学生创办企业,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便利化服务水平,对大学生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创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鼓励高等学校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及创业成果认定办法等,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第三十六条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优化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机制,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联合开展懂科技、懂产业、懂资本、懂市场、懂管理的复合型科技产业组织人才培养;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结合主导产业实施人才工程项目,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引领作用,促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民营骨干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学习合作平台,依托高等学校、领军企业等开展战略管理、市场开拓、经营模式、资本市场等方面的常态化、系统化培训,培养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布局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促进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给予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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