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144
今天
341
2天前
555
4天前
72124
5天前
440
6天前
611
7天前
986
8天前
1476
16天前
1103
18天前
2741
19天前
2098
20天前
2207
20天前
2952
21天前
1799
22天前
2011
23天前
1838
24天前
市教育部门应当推动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调整与产业发展联动,支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及师生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创业。
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投资促进、金融、数据、政务服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政策实施、资金保障、规划建设、生态营造、产业协作、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建设和发展。
第八条 天开高教科创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建设和发展工作,参与编制有关空间规划,协调推动天开高教科创园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开展创新创业、科研攻关、招才引智、高新技术研发及其成果产业化等方面的促进和服务。
第九条 天开高教科创园运营企业实行市场化运营,承担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成果转化、企业服务、运营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市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主体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提供相应政策支持,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对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勇于改革探索、敢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创新改革工作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要求,勤勉尽职,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其相关责任。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依法免除其决策责任。
第二章 科技创新策源
第十三条 本市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实验室、创新中心、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创新活动,推动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原创性、颠覆性创新成果。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各类创新主体围绕重要国际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开展跨学科、面向未来的科学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最新信息
804553
583024
331158
255873
224091
216760
207394
204103
203911
185774
171713
162899
160691
106627
106036
10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