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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2日审议通过,2017年12月20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公布,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六章二十四条。
来源: | 来源: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 | 时间 :2024-08-20 | 118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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