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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23年5月30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3号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内容共五章五十九条规定。
来源: | 来源:工信部令第63号 | 时间 :2024-08-18 | 199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案件终止调查的;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五)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六)其他可以结案的情形。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按照结案处理。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反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中“3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本规定中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视为过期。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前”均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五十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烟草专卖领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10日公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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