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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23年5月30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3号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内容共五章五十九条规定。
来源: | 来源:工信部令第63号 | 时间 :2024-08-18 | 199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七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检验或者鉴定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或者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并签名。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以由其他人签名。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抽样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在抽样取证凭证上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抽样取证凭证上注明并签名。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以由其他人签名。

第三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执法人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当场清点并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各执1份。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一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不再需要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二)需要检测、检验、鉴定的,送交检测、检验、鉴定;

(三)依法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六)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中止案件调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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