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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第六十条 对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按照物品的不同性质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拍卖所得全部款项上缴国库;
(二)没有价值或者价值轻微等无法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三)违禁品、危险物品、特殊性质物品等禁止或者不宜流入市场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或者交有关机构进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干扰、阻挠、拒绝行政执法监督的;
(二)被举报、投诉经依法审查被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隐瞒案件事实、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权谋私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科技部视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四)注销行政执法证;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科技部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期限的规定,注明为工作日的,不包含法定节假日;未注明为工作日的,为自然日。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得超过”“不超过”“内”均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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