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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全文)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是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于2023年3月2日科学技术部令第20号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六章六十七条。
来源: | 来源:科学技术部令第20号 | 时间 :2024-08-17 | 207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三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查封、扣押期间内。

第三十四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三)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五)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处罚意见事先告知

第三十六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受调查行为的性质及后果;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职能部门可以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前,征求科技部法制机构意见。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六节  陈述申辩

第三十九条 案件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执法职能部门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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