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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学习、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导其珍爱生命,并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进行青春期教育;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健康上网和防火灾、防溺水、防诈骗、防性侵害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生活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胁迫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强迫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强迫未成年人文身、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教唆未成年人进行危害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
(六)放任、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旷课;
(七)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八)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十)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一)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
(十三)让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十四)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十五)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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