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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关爱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社会组织,建立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服务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的补助保障机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志愿服务、教育帮扶等活动,为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提供监护指导、权益保护、心理咨询与疏导、生活资助、行为矫治、社会融入、亲情沟通和家庭关系调适等服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前款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通过告诫书、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等形式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美容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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