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151
今天
344
2天前
557
4天前
72128
5天前
444
6天前
613
7天前
993
8天前
1485
16天前
1111
18天前
2749
19天前
2110
20天前
2216
20天前
2963
21天前
1806
22天前
2025
23天前
1846
24天前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前十五日内,将包括工作经费、履职补贴等具体列支项目和费用的开支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告三十日以上,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第三章 物业管理及服务
第一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完成前期物业服务人招标工作:
(一)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完成;
(二)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办理现售备案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完成。
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按照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统一招标。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预(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预(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告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划条件、规划总平面图、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等资料。
根据规划要求需要配建物业服务用房、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总平面图应当特别予以标识。
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用于员工饭堂、员工宿舍的,应当公告。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将临时管理规约送达买受人,不得承诺或者诱导物业买受人实施违法建设或者违法装修;不得承诺将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场所和设施由部分或个别业主排他使用。分期开发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应当签订内容一致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物业管理范围、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合同解除方式、合同终止情形等。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包括公共收益收支管理等内容的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买受人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违法,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全体业主未能依法作出选聘或者解聘决定的,原物业服务人按照原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继续提供服务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延续至全体业主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
全体业主依法决定终止前期物业合同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收到解聘决定当日起三个月内向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或业主委员会依法移交有关资料、财物。
最新信息
804727
583078
331158
255873
224094
216760
207394
204106
203911
185774
171713
162899
160691
106627
106036
10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