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擅自调整收费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区域出入口、楼宇出入口、公告栏、公共建筑物的立面、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的两侧、物业服务中心、公共休闲区域等位置。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