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5年4月29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 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七章 拆迁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建立物业管理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指导物业承接查验及物业管理项目的交接;
(四)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
(五)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辖区内其他物业管理活动;
(六)落实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发挥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