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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护责任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南雄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由其作出处理决定,书面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 珠玑古巷本体和传统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人文和自然景观。
第十七条 禁止在珠玑古巷本体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经依法批准在珠玑古巷本体和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其色调、风格、体量、形式等应当符合整体风貌要求。
第十八条 古祠堂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古祠堂保护制度,履行保护职责。
鼓励和支持举办珠玑古巷姓氏文化活动,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海内外其他珠玑古巷后裔的联系,促进珠玑姓氏文化的传播、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 古驿道保护的内容包括:路肩、路面、路石,沿途的古亭、古庙、古屋、古桥、古码头、古关隘以及与古驿道相关的重要历史名人、事件、文学作品、典故传说等。
乌迳古驿道、梅关古驿道保护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延续历史风貌,不得破坏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珠玑文化研究机构,开展珠玑文化研究,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原始文献、典籍、资料进行整理、翻译、出版。
第二十一条 南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资金。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资金由政府投入、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有偿使用费、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收入构成,专项用于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资金。
第二十二条 南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对象的保护标识,保护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与珠玑古巷风貌协调一致。
第二十三条 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古驿道、古楼、古塔等建筑物;
(二)砍伐、擅自迁移、损坏古树名木;
(三)在古巷、古驿道、古楼、古塔等建筑物和古树名木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标语等宣传品;
(四)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识;
(五)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六)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地等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七)其他损害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的行为。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南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利用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古祠堂等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文化旅游活动,发展文化旅游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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