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310
1天前
446
3天前
736
5天前
72196
6天前
519
7天前
702
8天前
1114
9天前
1565
17天前
1148
19天前
2829
20天前
2184
21天前
2265
21天前
3031
22天前
1844
23天前
2083
24天前
1881
25天前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人才培养规划,推动建立校企合作等人才培养机制,根据中小微企业发展需求,指导有关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共建实习实践基地,培养创新、专业和实用人才。
中小微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享受有关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保障、激励等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在政策咨询、创新创业、人才培训、投融资对接等方面提供公益性服务。
鼓励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前两款规定的服务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制度,并对外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共媒体等媒介以及在收费场所公开所执收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征收程序以及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对中小微企业不得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严禁行业组织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参加评比、考核、考试、表彰、培训等活动,禁止借前述活动向中小微企业收费或者变相收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微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的投诉和举报。
最新信息
808711
584346
331269
255955
224179
216829
207548
204205
203997
185808
171784
162955
160764
106667
106089
103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