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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海岛建设应当合理利用地形高差,保持山体原貌,严禁开挖山体。竖向设计应当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处理好场地、道路与自然地形的连接。
在满足消防、日照、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的同时,项目建筑间距、建筑退线、建筑覆盖率及绿地率可以结合设计方案确定。
第五十一条 海岛建筑风格应当体现海岛自然地理特征和历史文化特色。
建筑物的外立面设计应当符合本岛的乡村风貌管控要求,建筑色彩应当与本岛环境主题色彩相协调。鼓励采用坡顶、平坡结合、种植屋面等多种方式,提升海岛第五立面品质,打造特色屋顶景观。
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应当采用抗风防腐的绿色环保耐久饰材,鼓励优先使用海岛传统建筑材料。
第五十二条 结合海岛特殊自然环境,因岛制宜开展绿化美化,保护海岛本土树种,优化林分改善林相,打造海岛精致绿化景观。
鼓励海岛居民推进美丽庭院创建,对房前屋后、墙体护栏、建筑阳台等进行绿化美化。
第五十三条 严格保护海岛自然岸线,推进历史遗留矿山、裸露破损山体、边坡、岸线、沙滩整治修复,提升整体生态质量和景观水平。
依法应当向公众开放的岸线、沙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圈占、围蔽。
海岛所在地的区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海岛入海排污口核查整治实施方案,统筹推进陆海污染治理。
第五十四条 海岛上空原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在已有管沟或者具备建设管沟、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情况下,海岛上新建管线应当优先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对于已有的架空管线,按照迁改流程,因地制宜推动入地敷设。
第五十五条 加强海岛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丰富公共空间形态,提升建筑、景观、公共环境设施的人性化、艺术化设计水平。
打造望山、看海的景观视线通廊,保持海岛滨水空间通达性和景观界面完整性,体现海岛文脉的延续性。
第五十六条 海岛既有建筑的修缮、改造原则上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不得破坏原有村落格局,建筑风格、材料、色彩应当符合本岛风貌管控要求。
海岛既有建筑经鉴定属于危房的,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风貌管控要求并保持建筑功能、体量不变,不超过权属面积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原址拆建改造。
支持推进有居民海岛村民历史已建住房确权登记,具体办法由海岛所在地的区政府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十七条 海岛各镇政府应当建立联审联办制度,参照市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简化审批流程,对村民住房改造的有关事项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海岛实际需要,制定符合海岛特色的规划、建设、市政设施、消防设计等技术导则。
第五十九条 鼓励盘活既有建筑,发展海岛特色民宿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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