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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点,推进农村公共停车场(位)、汽车充电桩建设。
第三十四条 市、区政府应当协调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气等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线运营单位,按照村庄规划和村庄设计要求合理规划、规范建设管线。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入地敷设管线。
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气等管线运营单位建设乡村需要的对应配套设施,应当主动与镇年度建设计划做好衔接。
镇政府应当组织对不符合乡村风貌管控要求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进行整治。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产权范围的管线进行整理,及时清理废弃管线;对非产权范围处于公共区域的管线进行检查,督促、指导产权方进行整治。
第三十五条 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开展村庄绿化美化,推进林网、水网、路网融合,推进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绿化,保护古树名木和具有本土特色的植物群落。
第三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结合村庄绿化美化,与村庄环境相融合。城镇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具备条件的村庄,应当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村庄,应当采用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资源化利用等模式,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治理。
区、镇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公共厕所和户内厕所改造,在污水管网覆盖的地区应当建设下水道式水冲厕所,在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鼓励设置生态厕所。
区、镇政府统筹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实施水产养殖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落实尾水排放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 水务等主管部门、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村生态河道建设和山塘、水库、水塘、沟渠等水域治理,做好河道疏浚、水面清洁和岸坡修复,保持水体的生态功能和美丽风貌。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发现向水体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行为的,应当予以阻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区、镇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处理利用,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实现村庄公共空间及庭院房屋、村庄周边干净整洁。
第三十九条 区、镇政府应当结合农业生产实际,统一规划农事服务基础设施布局,组织开展田容田貌整治,推进田间生产管理用房按照乡村风貌管控要求进行建设与改造。
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废弃农药包装、养殖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农业固体废物及时清理、回收利用,或者采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乡村道路、公共场所堆放物品。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清理村内道路、公共场所、闲置宅基地内的堆放物,规范宣传栏、户外广告等设施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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