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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适应人口发展、产业发展趋势,统筹各类生产生活要素,优化乡村农业、生态和建设空间,留足公共空间,提升整体空间品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域特色、风貌特点、文化特征。
第十五条 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依法进行村内公示,由镇政府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镇政府应当在村庄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村公告栏将村庄规划向社会公布。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村民和有关利害关系人查询村庄规划内容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列入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示范创建村及其他存在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群落的村庄和整村或连片新建、改建的村庄可以编制村庄设计。
村庄设计应当根据村庄本底特点,针对性地深化落实村庄规划、相关保护规划中有关乡村风貌管控的要求。
第十七条 镇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设计,报区政府批准。村庄设计编制应当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合理意愿。
第三章 农村住房建设
第十八条 实施农村住房建设全程监管,规范村民住房建设行为,加强新建农村住房风貌管控,有序推进存量农村住房改造。
本市推广使用农村住房建设风貌选型图和农村住房施工设计参考图。村民建房实行选图报建、按图施工、对图验收制度。
对整村、连片集中建设的居民点,应当严格执行农村住房风貌管控要求,提倡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监管、统一验收的统建模式。
第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住房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和高度控制等要求以及相关审批监管制度。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乡村特色、地域特点和文化特征,编制农村住房建设风貌选型图集,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施工设计、质量验收和质量安全工作,组织实施乡村建设工匠制度。
镇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市政府统筹建设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整合农村住房建设全流程信息资源,推进宅基地使用、农村住房报建及验收、不动产登记、违法建设农村住房等领域数据共享,推动实现农村住房建设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区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以及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涉及农村宅基地审批所需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国家和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统一予以安排,切实保障宅基地用地需求。鼓励农民集中建房,形成相对集中、集约高效的村庄建设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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