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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依法对负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的单位进行指导、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履行乡村风貌提升相关职责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关于镇政府职责的规定。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等乡村风貌提升工作,依法推动将乡村风貌管控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建设农村住房,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并向镇政府报告。涉农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乡村风貌提升职责的,适用本条例关于村民委员会职责的规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大力组织发展乡村产业,壮大村集体经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村集体经济收益用于本村风貌提升工作。
村民应当遵守村规民约,共建共享乡村建设成果。
第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农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村民住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乡村风貌提升工作作为政府支出的重点领域,合理安排资金投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采取奖励、补助等措施,支持乡村风貌提升。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乡村建设,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投资乡村建设项目。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风貌提升基金。
第十条 各级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教育和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强化村民维护和提升乡村风貌的主人翁意识。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风貌提升相关活动。
健全乡村风貌提升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土人才,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探索建立乡村责任规划师制度。鼓励规划师、设计师、工程师等全流程驻场参与乡村风貌提升工作。
对在乡村风貌提升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村庄规划和村庄设计
第十二条 区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统筹推进村庄规划编制。
第十三条 镇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重点发展村庄可以单独编制村庄规划,或者多个村庄合并编制,或者与镇级国土空间规划联合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及边界处已明确城镇化任务的村庄,可以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对其他村庄可以制定“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是乡村地区依法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开展建设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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