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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水资源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洛阳市水资源条例》最新全文共三十一条,2021年10月12日洛阳市人大通过,2024年3月6日洛阳市人大修正,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人大批准修正。
来源: | 来源:洛阳市人大 | 时间 :2024-05-23 | 93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除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禁止调整。

第十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在河道、水库和渠道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降低农业面源污染,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十四条 填埋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应当有相应的防渗措施和渗出液的处理措施。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管控地下水年度开采总量,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严禁越层混采,防止交叉污染。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位、水质的监测,并建立技术档案,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除对水质有特殊要求外,禁止凿井取用地下水。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达到的区域现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封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封停的水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作为应急水源临时启用。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工程,健全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保护措施,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城乡生活供水安全。

第十八条 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取水井与回灌井应当布设在同一含水层位;取水应当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 取水许可应当以水而定、量水而行,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态环境等用水需要。

第二十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取水许可证的发放范围、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不得擅自变更取水许可事项。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或者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填写水资源论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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