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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水资源条例
(2021年10月12日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3月6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推进水生态文明和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国家、省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应当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合理配置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黄河、淮河、长江等流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水功能区及相应的水质标准,编制本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等要求,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重要河流的生态流量控制目标,合理设置生态流量监测站位,建立生态流量监测评估机制。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恢复、人工修复等措施保护植被,绿化荒山、荒坡、荒滩、荒地,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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