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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应当尊敬长辈,赡养老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协调子女与被赡养人签订赡养协议等方式,督促其履行赡养义务。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一)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吸毒、流浪乞讨、欺凌他人和打架斗殴;
(二)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生育女婴的妇女或者不孕不育的妇女。禁止虐待、遗弃婴儿或者非法送养未成年子女。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崇尚科学、抵制邪教、反对封建迷信。禁止利用封建迷信实施扰乱社会秩序、骗取财物、损害他人身心健康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禁种毒品原植物,禁制、禁贩、禁吸毒品。
第十九条 倡导文明健康的餐饮行为,不酗酒、不赛酒、不斗酒。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依法发布网络信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丑化民族形象、诋毁英模烈士。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全县移风易俗工作,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县移风易俗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并与精神文明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移风易俗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风易俗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移风易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发展规划、移风易俗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制定全县移风易俗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相关领域社会组织,发挥在移风易俗工作方面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
(四)研究和协调解决移风易俗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对全县移风易俗工作完成情况开展督导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发改、教育、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实施好移风易俗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开展移风易俗相关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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