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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新能源企业境外经营合规指导,建立境外经营培训机制。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面向新能源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支持其承担和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新能源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指南,采用“揭榜挂帅”等方式开展新能源领域技术攻关,推动产业技术创新。
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推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依法赋予首席科学家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使用权和资源调度权,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市建立有利于促进新能源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支持新能源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新能源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等,采取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企业在新能源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组建由新能源科技领军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产业链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
第二十九条 本市支持新能源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产品、创新产品和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鼓励和支持对新认定的新能源相关产品以及首台(套)重大装备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本市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等与地方共建新能源领域新型研发机构;推动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构建梯次衔接的新能源领域创新平台体系。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新能源产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的人才激励机制,加强新能源产业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支持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在企业、科创平台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之间双岗互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与本市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相关企业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完善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新能源产业人才需求预测,编制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本市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新能源领域的学科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紧缺人才培养。
第四章 推广应用
第三十二条 本市构建清洁能源体系、绿色制造体系、低碳生活体系,支持新能源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应用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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