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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搭建与新能源产业发展相关的展示、交流、交易、合作平台,支持举办和参与国内外展览、赛事和论坛等活动,推动合作与交流。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新能源相关的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引导全社会树立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理念。
第二章 产业体系构建
第十条 本市加快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构建新能源产业体系,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重点打造太阳能、氢能、风能、动力电池、新型储能、新型电力装备、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加快新能源未来产业布局;培育互联共生、集约高效的产业链生态,形成产学研用协同联动、大中小企业合理分工、上下游产业配套衔接的产业格局,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组织编制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产业布局、发展方向、重点工程和推进机制等。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新能源产业基础数据库,动态掌握新能源产业和企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政策举措,指导和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区域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新能源产业集聚集群发展;推进各区域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
鼓励相关园区建立梯度布局、利益共享、资源互补、协同发展的合作机制。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新能源产业链,制定并实施年度重大项目引进计划,开展产业链招商,巩固优势产业,补齐短板弱项,推动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
第十五条 鼓励组建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联合体,开展协同设计、协同制造、协同供应和协同运营。支持企业间建立产业链供需对接和配套协作机制,完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搭建企业交流合作平台,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为企业合作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鼓励新能源龙头企业发挥品牌和技术优势,实现集团化发展、国际化布局,打造***科技领军企业;对创新型龙头企业,强化政策支持,提升企业核心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优质企业梯队培育体系,推动形成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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