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293
1天前
438
3天前
719
5天前
72194
6天前
512
7天前
696
8天前
1100
9天前
1549
17天前
1143
19天前
2822
20天前
2176
21天前
2262
21天前
3024
22天前
1839
23天前
2074
24天前
1875
25天前
注册水表在安装前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的供水管网、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以及居民住宅户表需要更新改造的,由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住宅小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具备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条件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的注册水表为界,注册水表出水端之前的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注册水表出水端之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覆盖、涂改、占用、损毁、移动、拆除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不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查询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其他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 鼓励在学校、广场、公园景区、车站、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建设管道直饮水设施,并加强管理。
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
第十九条 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优化水资源配置,统筹使用本地水源和南水北调外调水源,实现多源互补,保障水源切换。坚持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实施雨水收集利用和再生水循环利用。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求的,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井;已有的自备水井,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处置计划,依法逐步关停。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对进厂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送检测结果;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最新信息
808619
584302
331268
255949
224178
216825
207541
204201
203993
185808
171782
162954
160758
106666
106087
103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