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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0年修正)全文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是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当前是2020年最新修正版全文。
来源: | 来源:浙江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4-04-29 | 549 次浏览 | 分享到: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1999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确认

第三章 奖励

第四章 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提供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经费。

第二章 确    认

第六条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

第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公安机关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第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公安机关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第三章 奖    励

第九条 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

(四)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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