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2021年修正)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29 | 45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2000年5月9日四川省人大通过,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最新修正。

第二十八条  对见义勇为负有确认、保护、奖励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挪用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由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核实后,报原批准机关取消表彰、奖励,追回所获奖励、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推诿、拖延或拒绝抢救见义勇为负伤人员造成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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