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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标准化条例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四章 标准的创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加快标准河南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创新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实施标准化战略,发展标准化事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省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规划,开展标准化研究,组织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二)组织制定省地方标准,负责省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备案;
(三)指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实施标准化奖励;
(五)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推进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七)开展标准化宣传工作,推动参与国家、国际标准化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标准化需求,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计划,推动标准化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业务工作融合发展;
(二)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省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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