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信用监管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来源:赣府厅发〔2017〕92号 | 来源:赣府厅发〔2017〕92号 | 时间:2019-02-18 | 3425 次浏览 | 分享到:

2、明确归集方式,提高数据归集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和我省有关要求,加大政府部门数据归集力度,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江西)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为纽带,在数据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集政府部门的许可信息、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信用江西是覆盖包括企业、机构、个人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既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个组成部分,也是信用江西的子系统,是企业信用监管的平台。各地、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设覆盖本系统的信息化系统,鼓励行业协会建立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加大平台之间、系统之间互联互通、自动嵌入、信息共享。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将涉企信息归于企业名下并上传信用江西,形成综合性和专业性相结合、平台之间互联互通的企业信用监管数据仓库,为企业信用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二)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对外公示。

1、制定涉企信息公示清单。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制定涉企信息公示清单,对企业从设立到运营、退出市场的全过程信息进行全面公示,将政府部门履职和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非涉密信用信息充分公开,鼓励和引导企业自愿公示,让企业在阳光下运行。充分调动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以信用评价为中心,对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进而推动社会共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建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与信用江西、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江西省诚信红黑榜等对接机制,对严重失信企业予以披露和曝光。

2、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除涉及环境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金融安全等严重失信企业外,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由发起部门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并通过企业信用共享平台标注于企业名下,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对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审慎包容监管的原则,对其没有主观故意、没有造成社会不良后果的行为,以行政指导为主。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一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公示期为三年,对公示期限届满的企业按要求及时撤下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由改变单位提请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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