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信用监管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来源:赣府厅发〔2017〕92号 | 来源:赣府厅发〔2017〕92号 | 时间:2019-02-18 | 342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分析运用。

1、推进企业监管数据化。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监管工作新机制,改变传统的依靠人力监管方式,实现大数据分析基础上的精准监管和治理。利用企业信用数据分析系统,加强企业数据动态监测,开展企业数据分析评估。对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处罚、消费维权、年报等数据,以及购买市场化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分析,从宏观上对市场总体情况、市场监管风险等进行把握,从微观上及时发现市场主体异常行为,明确监管重点,为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供依据,切实提高监管的前瞻性和精准性。通过分析市场主体整体形态、发展趋势等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通过分析市场主体行业分布、经营行为等数据,为企业经营提供参考;通过分析市场主体诚信情况、投诉热点等数据,为居民消费加以引导。定期发布企业信用监管白皮书,营造全社会关注企业信用的良好氛围。

2、鼓励支持市场化信用评价。挖掘信用价值,让老百姓分享“信用数据红利”。鼓励发展信用评估、信用融资等信用服务业。鼓励征信机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坚持引进和培育相结合,引进符合监管要求有公信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落户江西,有重点地培育一批我省有潜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安全,提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水平。鼓励支持金融机构运用评价评级成果,探索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融资。政府有关部门通过购买服务,让信用等无形资产在财园信贷通、惠农信贷通、政策性担保等方面发挥作用。

(四)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

1、加强守信企业和失信企业信息推送。建立“各家发布、多家响应、协同监管、联合奖惩”机制。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联合奖惩的发起责任,按照国家有关部委间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和我省有关要求,根据企业在本领域发生的守信、失信行为,明确对企业进行守信、失信分类,并将所涉及的联合激励、惩戒措施和实施期限一同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并上传信用江西,实行联合激励和惩戒,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

2、对守信企业进行联合激励。对守信企业,在财政资金补贴、项目申报、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融资、荣誉授予等方面给予优先。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鼓励表彰诚信会员,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会员、诚信典型,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3、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对失信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联合惩戒。限制或禁止参加政府各类表彰奖励及诚信公示活动,限制或禁止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等政策扶持,限制或禁止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限制或禁止相关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对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合伙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或者行业禁入、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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