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国务院令第680号,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1、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2、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4、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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