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

来源: | 来源:发改经体﹝2016﹞2657号 | 时间:2020-07-14 | 639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年12月19日,《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分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加强资产与财务监管,加强服务及业务监管,加强纳税和收费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监督,加强党建工作和执纪监督,强化监督问责机制8部分37条。本办法适用于与行政机关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外交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

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明确政府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一简称“协会商会”)行为,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厘清行政机关与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改变单一行政化管理方式,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 促进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健全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协会商会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协会商会根据《总体方案》要求调整完善章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协会商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的产生、变更,分别依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 号)和各地方民政部门出台的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依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 号),对按程序提出的全国性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按归口关系负责审核。地方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人选按程序提出后,由各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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