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 来源:发改委 | 时间:2021-01-24 | 6218 次浏览 | 分享到:

黑名单

1.正式告知拟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列入事由和列入依据,允许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申辩材料;

2.组成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行业专家参加的小组,根据各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市场主体是否列入黑名单的认定意见书;

3.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黑名单直接生效;授权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认定的黑名单,需经相应信用建设牵头部门或能源监管部门审核后生效;

4.完成认定后,认定部门(单位)应向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下达认定决定函。

(二十三)建立全国涉电力领域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各认定部门(单位)认定的黑名单均统一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市场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单位)应于列入当日将有关信息录入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二是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市场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二十四)涉电力领域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应主动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共享使用。

(二十五)认定生效的黑名单,由认定部门(单位)通过其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电力交易机构网站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二十六)认定部门(单位)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主体,应制定有关标准和程序,录入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名单退出与权益保护

(二十七)已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认定部门(单位)确认,可以退出黑名单

1.市场主体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3年,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市场主体被列入黑名单的主要事实依据被撤销;

3.“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

4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自主信用修复,经认定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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