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业务、涂改许可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未按要求及时变更注册信息和用户登记信息,且拒不整改;
2.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
3.在其他领域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相关“黑名单”;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法律处罚,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
(七)发电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未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未服从电力调度管理;
2.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自备电厂,未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及政策**叉补贴;
3.违反相关规定,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以及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连接的专用线路。
(八)售电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超出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售电业务;
2.未承担保密义务,违规泄露用户信息。
(九)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存在违约用电、窃电或者破坏电力设施行为;
2.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等影响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或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
3.以各种形式逃缴、拒缴和拖欠政府性基金或政策**叉补贴。
(十)电网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2.未严格落实电网安全责任,供电质量未达到承诺标准;
3.未做到对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其他电网企业的无歧视公平接入;
4.存在干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之间相互自主选择的行为。
(十一)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转让、出租出借、借用挂靠、涂改、伪造许可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2.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4.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5.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经督查不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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