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条件下,在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依法依规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
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
开辟业务办理“绿色通道”等。
(二)失信惩戒措施。
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
限制参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第四章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虚假的,均可按前述信用信息归集公开职责范围向相应平台举报,由平台及时转给相应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严禁违规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认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归集的信用信息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信用信息记载存在错误或遗漏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失信行为信息超过发布期限仍未解除发布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二)泄露未经授权违规发布的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对举报信息、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