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取得的水路运输市场经营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等个人信息;
(二)职称职业资格状况、从业资格证书及其注册信息;
(三)从业经历信息;
(四)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表彰奖励;
(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全国性或省级水路运输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
(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良好行为信息。
第九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运输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受到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通报批评等信息;
(二)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过程中,被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的信息;
(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失信行为信息等。
第十条从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存在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五)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未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在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
(四)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从业单位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五)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归集:
(一)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归集,尽量采用系统对接、数据整体上传等方式导入至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也可由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规定登录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