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认定的相关水路运输行业协会分别登录部级、省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
(三)失信行为信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管理职责分别登录部级、省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辖区内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产生的信息;
(四)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实时动态更新,原则上应当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行政处罚信息存在行政复议的,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确保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完整、准确。
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与应用
第十二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公开其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公开辖区内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通过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交通”网站公开。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二)行政处罚期未满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行政处罚未执行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执行结束。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做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部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全国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开及一站式查询服务;省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本行政区域注册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开及一站式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名单制管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通过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发布,同步推送部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向“信用交通”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严重失信名单实行动态更新,3年内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移出严重失信名单。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的应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实际,从以下方面实施信用奖惩,并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制定本辖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时,应制定相应细化措施。
(一)守信激励措施。
166
11天前
408
17天前
404
22天前
702
23天前
6203
23天前
387
26天前
851
27天前
18196
28天前
14567
28天前
348
28天前
453
32天前
726
33天前
553
33天前
798
38天前
690
39天前
2289
74天前
62574
115天前
26192
131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