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的通知

赣州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的通知》于2017年9月30日发布,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赣州市安监局 | 时间:2018-08-16 | 784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信息管理期限  

(一)在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发布的一般诚信信息,按照其规定期限管理。  

(二)联合惩戒和“黑名单”信息,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期限管理为1年。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七、信息移出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和管理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采集该信息的安监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采集该信息的安监部门审核确认,认为可以移出的,由该安监局逐级书面(附件2)报请至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统一向国家安监总局提出移出申请。 

八、工作要求 

(一)市安监局已根据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制定了《赣州市安监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附件3),局各科室及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级安监部门要参照本通知以及《赣州市安监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息管理工作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规定,确保报送至当地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和省安监局的信息及时、准确、规范、无异议。 

(二)各地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及“黑名单”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联合惩戒工作具体部门和责任人,严格责任和措施,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选择性报送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三)请各地于2017年10月20日前将联合惩戒信息管理责任人员联系表(附件4)完整填写并报送至市安监局,并严格按要求将符合联合惩戒及“黑名单”管理条件的信息和开展联合惩戒情况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不迟于每月6日)向市安监局报送。联系人:韩有元,联系电话:8196023(带传真),电子邮箱:ajjzhk@ganzhou.gov.cn。 

(四)市安监局将建立联合惩戒和“黑名单”信息的统计、跟踪和评估机制,把各地开展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政府和安监局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五)市安监局2016年6月印发的《关于做好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的通知》(赣市安监﹝2016﹞57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附件2:联合惩戒对象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 

附件3:《赣州市安监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

附件4:联合惩戒信息管理责任人员信息汇总表 


赣州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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