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的通知

赣州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的通知》于2017年9月30日发布,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赣州市安监局 | 时间:2018-08-16 | 78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信息采集要求  

(一)信息采集范围。信息采集遵循行业采集原则,各级安监部门负责采集职责范围内监管行业(领域)上述三项企业诚信信息。外市企业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相关诚信信息,应纳入其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发生当地监管部门信息采集范围;本市企业在市外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相关诚信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市暂不予采集。 

(二)采集主体。全市各级安监部门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采集主体,负责本辖区有关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采集、汇总,对所采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市本级的相关信息由市局各业务科室和监察执法支队、应急中心负责采集,市局综合科负责汇总。 

(三)采集规范。对符合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各级安监部门应按照《实施办法》要求的格式(附件1)认真采集、逐级汇总、按时上报。对一般诚信信息,各级安监部门应按照当地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关于诚信信息管理的要求执行。 

(四)采集时限。各县(区)安监局应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不得迟于每月6日)将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信息报送至市安监局。 

(五)涉密信息处理。各地安监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所采集信息实行保密审查,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应当删除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件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 

三、信息审定  

各地安监部门应充分核对符合联合惩戒对象及“黑名单”管理条件的信息并书面告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当事单位或人员在接到告知之日起5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四、信息发布  

(一)市安监局负责市本级一般诚信信息的采集和报送。 

(二)市安监局负责汇总各地联合惩戒对象及“黑名单”信息,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向江西省安监局报送。 

五、联合惩戒 

各地安监部门应定期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网址:http://jx.gsxt.gov.cn/?ad_check=1)和信用江西网站(网址:http://www.creditjx.gov.cn/),主动查询获取企业相关诚信信息,为监管执法工作提供重要参考。并对照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要求,结合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对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单位进行限制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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