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依据信用记分情况,对项目负责人分别进行如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项目负责人减分达到5分时,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负责人减分达到10分时,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记入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
(三)项目负责人减分达到15分时,由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企业撤换该项目负责人,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在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上进行公示,并减企业5分。
第二十四条[信息汇总] 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汇总本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记分情况,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分结果报送至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结合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报送情况,进行最终记分及排名,并通过赣州市房管局政务网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信用等级评定] 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根据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的年度最终信用记分结果,评定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每年1月31日前在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对连续两年以上达到最高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由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授牌表彰。
第二十六条[信用差异化监管] 年度信用等级评为最高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下个记分周期内给予激励:
(一)可减少日常检查工作的频率;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时,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二)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三)参加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时,资信标部分得分予以加分(加分值参照记分标准);
(四)其他鼓励。
第二十七条[黑名单制度] 建立黑名单制度。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连续两年信用记分为70分(含70分)以下的,列入失信黑名单。黑名单限期与失信记录存续期一致。对于黑名单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有效期内不予开展新的信用评价工作,禁止企业参加物业项目招投标、承接新项目;同时针对该企业在管物业项目,原已承接的业务未开始实质性工作的一律停止经营,已开展工作的可视具体情况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服务委托单位提交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清退该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建议,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服务委托单位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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