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征集单位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出具撤销信用信息征集的书面决定,并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异议申请人书面出具异议认定决定。
异议申请人对信息征集单位出具的异议认定有异议的,可在7日内向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复核。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告知申请人和信息征集单位,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信息征集单位进行变更。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监管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实行信用记分制度。
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查询信用记分情况,并予以改进。
第二十条[信用记分]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分基础分值分别为100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失信行为按照记分标准相应在基础分值上给予减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年度信用信息排名按照基础分值减失信扣分得出的分值进行排序。
守信行为记分与失信的记分不能相互抵消。守信记分只作为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行业内评先评优的依据,以及在最终年度记分分值相同的情况下,守信记分高的排序为前。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原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新申报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记分周期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记分周期不足6个月的,其本年度记分信息滚入下个记分周期。
无承接项目的企业不参与年度信用排名,不参与行业内评先评优。
第二十一条[信用记分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且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可考虑不予减分。同一情形受奖励或处罚的,加减分不累计,以最高分计算。
第二十二条 [信用记分处理] 依据信用记分情况,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企业减分达到10分时,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告知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该企业出具诚信证明,该企业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
(二)企业减分达到15分时,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予开具诚信证明,至下个记分周期结束前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
(三)企业减分达到20分时,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至下个记分周期结束前,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不得参加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考评,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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