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更积极有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国家政策

来源: |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连维良 | 时间:2019-09-15 | 4450 次浏览 | 分享到:

着力实施行业性信用激励惩戒措施。这是与行业信用名单制度紧密联系配套的机制。首先要在行业内部,按照行业协会商会权限以及政府部门授权,立足于早发现、早应对、早防范,独立作出行业性激励和惩戒。对诚信红名单企业,除了给予表彰、宣传、授予相关荣誉等鼓励外,还应在行业准入、资质认定、市场推介等方面予以鼓励,让诚信企业获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对轻微失信的重点关注名单,应给予“一对一”的“打招呼”式提醒、约谈、预警和重点监管,督促企业自查自纠、自我整改;对严重失信的黑名单企业,根据其失信类别和情节,应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措施。关键是要建立起各种信用行为情形表现与各种激励、警示和惩戒措施之间的精准对应关系。在此基础上,还要把行业性措施与行政性、市场性和社会性措施打通,纳入联合激励惩戒大体系,使行业协会商会成为联合激励惩戒备忘录签署单位,让行业性措施成为联合措施的组成内容。

——落实好“四个治理”阶段性重点工作

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全在于应用,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一手抓事关长远的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一手抓治理打击当前突出的失信行为。要重点解决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严重失信问题,让社会公众有获得感,看到实际成效,赢得广泛理解和支持,为深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正名声、树形象、扩影响,积累更加广泛扎实的社会基础;同时把治理当前严重失信行为取得的重要经验和启示,运用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去,形成良性循环。当前要突出抓好“四个治理”。

治理违法违规经营。重点治理未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违法行为。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超设计或核定能力生产、超标准排放和偷排偷放污染物等严重失信行为。

治理违约拖欠逃债。重点治理恶意长期拖欠货款、工程款和服务费,恶意拖欠金融机构贷款和民间借款、逃废债务,恶意逃税骗税,恶意拖欠薪金和欠缴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等严重失信行为。

治理各种商业欺诈。重点治理非法集资、传销、无证照经营,治理合同、广告、质量、价格、包装和服务欺诈,治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治理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治理制售假冒伪劣。重点治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烟酒、保健品、美容化妆品生产销售领域的制假售假行为,以及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严重坑农害农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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