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标准化,与国家、省联通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将信用信息分析应用嵌入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各领域,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提高服务和监管效率。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实行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目录清单制度。自然人以公民身份号码等为其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内容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分类、提供单位、公开属性、归集频率、使用权限、记录期限以及数据格式等。
公共信用信息分类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的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号码、婚姻状况、就业就学、资格资质等信息。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基础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注册、资格资质、认证认可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良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信息;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映社会信用状况的刑事处罚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
(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具有国家规定情形的信息;
(四)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五)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六)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以及经依法确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经催缴仍拒绝缴纳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自然人的失信信息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酒后驾驶、违法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
(二)破坏医疗机构就诊秩序,侮辱、恐吓、伤害医务人员等扰乱医疗秩序的信息;
(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逃票信息,辱骂、殴打正在运行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等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信息;
(四)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或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以欺骗手段申请办理商事登记、不动产登记以及相关业务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