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南京市人大 | 时间:2025-03-18 | 1262 次浏览 | 分享到:
《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经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该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全文共设八章七十六条。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内部治理机制和信用风险防范机制,诚信履约。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引导资源要素优先向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配置,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氛围,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加强对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施信用承诺、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评价制度。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检查结果应当依法记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对社会信用主体实施信用差异评定和分级分类管理,分级分类情况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加强市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严格实施联合惩戒,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自身社会信用建设,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信用规约。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中介服务、寄递运输、家政服务、慈善捐助、新闻媒体、科研教育等行业从业人员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并及时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

完善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拓展南京市民卡守信激励应用领域。不得以信用分为依据对自然人实施失信惩戒,不得以低信用分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  社会信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组织举办公益性培训、信用知识解读等方式宣传普及社会信用知识,提高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风险意识和信用管理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将诚信教育作为德育的重要内容,向师生普及社会信用知识。

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开展信用建设理论、技术、标准等方面研究。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长三角地区社会信用合作示范区建设,开展合作交流,推动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信用制度框架体系。

发挥在南京都市圈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会同都市圈城市建立协作机制,推进信用制度共建、信用平台共联、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产品共用,开展南京都市圈信用评价标准、评价结果互认和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加快都市圈城市信用一体化建设。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应当提高信用工作标准化和国际化水平,发挥引领作用,加强制度创新,扩大对外开放合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整合信用管理资源,对辖区内企业全面实行信用监管,培育、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国内外合作,提升自贸区信用服务能力,优化营商环境。

信息资讯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