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举办活动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或者未保持经营场地整洁、有序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理,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理,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卫生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定期消毒、做好防疫工作,或者市场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范围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卫生保洁义务,或者占道、扩摊、流动经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