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三)不文明执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或者妨碍、阻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市未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