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四川省水资源条例》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人大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4月3日四川省人大修正,最新修正版全文共六章五十八条。
来源: | 来源:四川省人大 | 时间:2024-06-17 | 3144 次浏览 | 分享到:

水库、闸坝、水电站、通航建筑物等具有拦蓄水功能的水工程在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时,水工程运管单位应当预先报告当地河道、航道、海事等相关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对影响范围内产生的水位变幅、影响时段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发出通报和预警,采取必要的防范处置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旱灾害、水污染、航运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水工程运行故障等突发事件的水资源应急调度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应急调度。

第四章 取水与用水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第四十条 利用取水工程(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

下列情形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的;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的;

(七)其他依法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贸易试验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城镇新区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明确区域内各行业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等要求,由区域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或者水资源论证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对已经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采取告知承诺制实施取水许可。

已获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但尚未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要求报送实际建设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未建成投产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失效,建设项目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第四十三条 取水工程(设施)完工后,应当开展取水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延续申请,由审批机关组织开展取水许可延续评估,并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对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获准延续的,由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供水范围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发生较大变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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