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2024年4月3日四川省人大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八章七十四条,《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 | 来源:四川省人大 | 时间:2024-06-17 | 347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六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接纳实习的单位在组织安排学生实习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

(三)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

职业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应当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百分之五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职业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五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省人民政府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使用。

第四十八条 职业学校学生在落户、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第五章 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职业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的规模、结构和层次,将产教融合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乡村振兴规划的重要内容,支持面向产业聚集区域和重点行业领域建设区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产教融合平台,整合科技创新资源,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支撑,形成产教良性互动、校企优势互补的产教深度融合发展格局。

第五十条 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校企合作实行需求引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校企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

第五十一条 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依法实施、平等自愿、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企业学院、实习实训基地、共同开发制定教材和人才培养方案等合作形式,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科技成果转化、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

相关信息
热门搜索
政策法规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