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2024年4月3日四川省人大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八章七十四条,《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 | 来源:四川省人大 | 时间:2024-06-17 | 3468 次浏览 | 分享到:

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对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劳动模范等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高等职业学校考核合格,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录取。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职业教育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对各职业学校在本行政区域的招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同等对待。

第三十四条 职业学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考生填报志愿;

(二)利用经济手段有偿招生;

(三)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

(四)骗取或者套取财政资金;

(五)违规办理学业证书、培训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职业培训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

(二)利用经济手段有偿招生;

(三)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

(四)违规办理培训证书、结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评估,编制年度质量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教。

第三十八条 本省根据国家制定的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并动态调整,确保教职工人员足额配备。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根据本省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保教职工人员足额配备。

第三十九条 支持职业学校按照本省规定的教职工配备标准,面向社会和企业自主聘用具有相应专业职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并保障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待遇。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规定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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