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三章 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四章 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
第五章 公共法律服务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丰富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和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以高质量法律服务助推高质量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包括政府免费提供、社会参与的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三条 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第四条 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续性的原则,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创新法律服务供给方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保障机制,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法治建设、公共服务等相关专项规划,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法治建设目标相适应。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知识产权、政务服务、数据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及相关工作。